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交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
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公**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原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③《批准证书》及批文原件;
④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⑤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的任职文件;
⑥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⑦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⑧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条件:
1、外方的出资额应当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2、转型后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企业法人。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自然人时,其在原内资企业的出资应当达到一年以上。
3、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关于外商准入领域的规定。属于国家限制项目的,应当取得省级审批机关批准。
依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六条、七条,在中国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七条所述的*投资者;
(二)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限额为500万美元。除*七条所述*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出资,中国投资者以币出资;
(三)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四)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五)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